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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横向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2-26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类横向课题(以下简称横向课题)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课题是指除纵向课题以外由企业等单位委托研究的项目。

第三条 横向课题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机制。社会科学处负责横向课题合同审议签订、管理验收等工作。各学院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横向课题经费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合同及经费预算对具体支出进行监督管理。严禁转移、套取、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经费的使用效能。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凡我校教师与项目委托单位就项目研究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后,均须填写《河北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横向项目合同书》或项目委托单位制式合同。

第六条 研究内容符合“四技”合同内容要求的,负责人可以填写四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进行免税申请。

第七条 负责人根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横向课题的经费预算表,作为合同附件,经委托方同意签章,合理的安排支出。预算中必须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材料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等。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科研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

具体要求请参照《河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负责人将合同书和经费预算一式三份交至社会科学处,由学校法律顾问统一审核把关,无异议签字后,社会科学处统一加盖学校公章及法人签章,负责人方可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书。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学校名义与委托单位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如有违反,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负责人需将合同原件连同经费预算交社会科学处建档备案。

第十条 横向课题经费应由项目委托方财务部门划拨至我校财务处指定账户,不接受任何非项目委托单位和私人汇款。

第十一条 横向课题在研究周期内,研究经费须按合同规定划入学校财务处指定账户,经费到账后,方可确定为有效合同,列入年度科研计划。

第十二条 社会科学处根据合同规定及财务处出具的到款凭证,向财务处提交科研项目拨款单,财务处根据拨款单建立课题经费账号,分拨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横向课题立项后,负责人应履行项目合同,按合同约定,按时、保质完成,不能变更课题负责人。

第十四条 转出课题经费必须符合原合同内容要求,严禁伪造虚假合同协议转移科研经费;如需转出经费,负责人必须与第三方签订有效子合同,并报社会科学处备案;具体转出程序按照《河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横向课题完成后,负责人应提交委托单位出具正规的课题验收报告,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负责人填写《河北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横向课题结项登记表》一式三份,连同课题验收报告,交至社会科学处审核,无异议后正式确定项目完结,归档备案。

第十七条 横向课题结项后,尾款按照合同和预算继续使用;结余经费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内容参照学校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