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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10-21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科研机构是学校加强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推进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二条  我校科研机构是指学校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的研究所(室)、中心,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依托我校建立的研究所(室)、中心。
第三条  科研机构设置应与学校、院(部)的发展总体规划相一致,一般情况下不设独立的研究机构。
第四条  科研机构设置根据效益和科研项目优先的原则,实行滚动管理,合理配置校内资源,使我校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效益。
第五条  科研机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能够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发挥优势,积极争取、承担各级各类课题,促进我校优势、特色研究领域的形成。
 
 
第二章  基 本 条 件
 
第六条  有明确的科研方向、突出的研究特色和可行的发展规划。
第七条  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有比较稳定的研究任务和相当的科研能力。
第八条  承担过厅级以上项目或横向研究课题并拥有相当数量、高质量的科研成果。
第九条  有一定的经费来源。
第十条  有开展工作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应是我校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且原则上一人不得同时兼任同类科研机构负责人。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机构的申请需填报《河北师范大学学科研究机构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科技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召开有关专家论证会,对拟成立的科研机构名称、研究领域和方向、发展规划等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十四条  对于校内不占编制的非独立科研机构,科技处根据论证结果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对于校内占独立编制的科研机构,科技处根据论证结果提出初步意见,会同人事部门进行考察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对于申请教育厅属、省属科研机构,科技处根据论证结果提出初步意见,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报有关上级部门批准。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处负责对科研机构进行管理,并积极为其从事科研活动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各科研机构每学年初应向科技处报送当年科研计划,学年末应报送当年科研总结。
第十九条  学校每三年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评估,对于未能开展实质性工作的研究机构,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即予撤消。
第二十条 科研机构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其各类经费应进入学校财务账户,按学校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一条  各科研机构凡有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名誉或实际损失的,一经查实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即予撤消,并对主要责任人及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