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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外语教学部教学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2-18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立德树人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化大学外语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河北师范大学教育规划和各项教育管理规章制度,大学外语教学部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委员会”)制定《大学外语教学部教学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教学委员会是对大学外语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审议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教学委员会依据章程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公平、公正地行使权力,保障我部各项教育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教学委员会一般由7名或以上委员构成,人数为单数,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推荐选举产生并由我部领导任命。委员由教师推荐、选举产生,一般由校级教学委员会委员、教研室主任、部分班子成员和教师代表构成,秘书由教学秘书担任。

第五条我部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思想政治素质好,师德高尚,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二)工作在教学或管理一线,熟悉人才培养规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及大外部的教学基本状况;

(三)关心大外教学工作,有参与大外教学工作或管理的精力,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第六条我部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任期四年,一般不超过两届,由民主推荐和选举产生。

第七条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我部决议,免除其委员职务。

(一)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造成重大教学事故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第八条教学委员会主任负责教学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教学办公室。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教学委员会对涉及大外部教育教学、专业发展、师资队伍建设等事项进行研究、指导、审议:

(一)重大教学改革政策、措施;绩效工作改革、职称评审工作。

(二)课程设置、规划与建设;引导和推动教学研究。

(三)课程大纲的设置、规划与建设;教材的规划、选用和编写。

(四)教师和学生各类比赛;

(五)教学质量评估与监控体系;

(六)师资队伍建设及教师岗位任职条件;

(七)各类教学改革立项、教学成果奖励、优秀教材奖励等项目的评定和推荐;

(八)教风、学风建设及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

(九)教学实验中心建设;

(十)其他有关教学工作。

第十条重大议题,委员会主任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或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和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可供委员会决策时参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教学委员会委员须按时参加会议和相关活动,积极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教学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经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可召集临时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委托一名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教学委员会事先需充分调研、讨论再做出决议。表决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且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才可通过。

根据需要表决事项的性质,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实名投票以及举手表决等形式进行。特别重大事项须记入会议纪要且当场复核。

第十四条教学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评议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对教学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异议须在公示期内向秘书提出书面复议请求,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复议。经复议做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教学委员会接受河北师范大学教学委员会的指导,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学校的规章制度需保持一致。校教学委员会章程中未说明之处由大外部教学委员会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并在校级相应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教学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大外部预算。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大学外语教学部

201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