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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外语教学部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2-18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规范,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术管理体制,保障专任教师在教学、科研、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河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河北师范大学大学外语教学部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健全和完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明确其是我部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工作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我部科学发展。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四条审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并提出建议。

第五条决定以下事项的学术评价规则:

1.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2.教师职称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3.科研奖励办法;

4.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第六条教学部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提出意见建议:

1.教学部各类科研课题立项、科研成果奖励等项目的评定和推荐;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教学部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教学部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教学部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我部学术委员会根据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纠纷、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取证等工作。学术委员会,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客观公正地进行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做出处理决定,并送交教学部相关行政部门落实执行。

第十条教学部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原则

第十一条为充分反映广大教师的意见,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教学部领导、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组成。并经过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程序产生。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为不低于7人的单数。其中,担任教学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四章 委员条件、权力及义务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3.关心教学部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4.热心教学部工作,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教学部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教学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教学部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教学部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教学部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学部主任(书记)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可由教学部主任(书记)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设置秘书1人,由教学部的科研秘书兼任。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教学部的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按程序从教学部等额补充: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学术委员会委员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调离教学部者,自行解除委员资格;

6.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六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教学部主任(书记)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制度,不可由他人代替表决或投票。讨论和决定的议题经半数以上应到会委员通过方为有效;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根据需表决事项性质,学术委员会会议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实名投票以及举手表决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学部教师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需公示的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第二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或评审的有关问题,一般由教学部提供初步方案,有关审议或评审材料由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分送各位委员。

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随意泄露需保密议题的会议讨论内容。

第二十九条凡属于学术评定方面的工作,教学部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即为教学部的最后决定;凡属于审议方面的工作,教学部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政策文件应由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学部领导酌情(批准)执行,学术委员会可以向教学部领导和相关办公室就政策执行情况提出质询;凡属于学术咨询方面的工作,教学部应听取教学部学术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十条为便于学术委员会的决议执行和落实,确实推动工作开展,助力教学部的发展,时任主任(书记)有就事关教学部发展及重要决策接受学术委员会质询、解释的权力和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学外语教学部学术委员会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