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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学术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10-21     浏览次数: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内学术社团和挂靠在我校的学术社团的管理,促进学术社团的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学术团体在促进学术交流、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的作用,更好地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河北省科学技术社团条例》、《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学术社团是指:经我校批准,由我校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自愿组织成立的各种学术性或科普性组织;挂靠我校的学术社团是指: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术性或科普性学会、协会、研究会。
第三条 河北师范大学科协(以下简称校科协)负责本管理办法的执行。校科协挂靠在科技处,是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的基层组织,业务上接受省科协和省社科联的指导。校科协代表河北师范大学对各学术社团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监督、指导各学术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本社团章程开展活动;
2、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各学术社团申报年度活动计划和工作总结;
3、对学术社团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及时传递相关信息;
4、掌握各学术社团的重大活动情况,主要包括换届改选、学术交流、对外交往、捐赠资助等;
5、协助各学术社团组织相关学术交流与科普活动;
6、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挂靠我校各学术社团要严格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政策文件,依照本社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挂靠我校学术社团设独立财务帐号,学术社团的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学术社团的财务负责人。各学术社团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对学术社团财务的要求进行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上级部门的财务监督、审计和年检,做好财务年报工作。
第六条 各学术社团要认真执行本社团的学术工作(活动)计划,如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活动)计划,同时报校科协备案。
第七条 各学术社团不得私自利用学校名义开展活动,如确需学校支持,需报请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对于违反规定者,将追究学术社团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各学术社团换届或秘书长以上领导人选的变更以及挂靠单位的变更等重大事项,要报校科协备案。
学术社团换届或变更法人代表时要进行财务审计,并向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拟挂靠我校的学术社团,须先报请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对于已挂靠我校的学术社团拟变更挂靠单位的,须先通知学校主管部门,并报上级业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校支持学术社团承担因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而剥离的一些社会职能,诸如职称评审、科技项目评估和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等相关事务,同时鼓励各学术社团参与我校科技活动,对我校科技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术社团,学校将从活动经费上给予倾斜。
第十条 学校鼓励各学术社团主办、承办各种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学校将从场地、人员、设施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各学术社团主办或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活动,学校将根据经费预算情况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十一条 各学术社团组织的活动需要学校给予支持的,须在活动前向校科协提交书面报告,校科协经协调、安排后及时给予答复。
各学术社团应在活动结束后向校科协提交学术会议纪要等会议资料。
第十二条 学校提倡广大教职工根据自己的专业和特长,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术社团,并鼓励在学术社团中担任职务。
凡被批准入会或任职后,应及时到所在学院(部、中心等)进行登记,并报校科协备案。
对担任国家级一级学术社团理事以上职务,省级一级学术社团理事长职务者,有义务在离任后推荐和支持我校相关学科人员担任相当的职务。
第十三条 各学术社团要保存和积累本社团各项工作的档案材料,包括:筹备和登记时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团体、个人会员情况登记表,换届会议文件、机构改革、专兼职干部以及重要会议或活动纪要、照片以及影像资料等。
第十四条 校科协负责对各学术社团的组织建设、学术活动、日常工作、学术社团改革等活动以简报、校园网消息、校报新闻等形式进行宣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科协负责解释。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八日